第12324308号“美暨肽MEIJITAI”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2324308号“美暨肽MEIJ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78607号决定,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递交复审商标申请后,便开始广泛使用及宣传推广。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产品、包装及宣传海报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2324308号“美暨肽MEIJITAI”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洗发剂; 清洁制剂; 抛光制剂; 研磨材料; 化妆品用香料; 化妆品; 牙膏; 香; 动物用化妆品; 空气芳香剂
类似群 0301;0302;0303;0304;0305;0306;0307;0308;0309;0310;
申请/注册号 12324308 申请日期 2013年03月26日 国际分类 3
申请人名称(中文) 杨瑞贤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山磐东北河村港淇围三巷49号
初审公告期号 1410 注册公告期号 1422
初审公告日期 2014年06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4年09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14年09月07日 至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