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索福亚 SUOFU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对第30280139号“索福亚 SUOFU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19410号“SUOF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32723号“SUOF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5219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索菲亚”是申请人在先已经登记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亦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亦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4、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亦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法院判决等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1月6日在第19类石膏板;水泥;水泥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沥青;涂层(建筑材料)六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已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四在家具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的中文“索福亚”、字母组合“SUOFUY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索菲亚”和字母组合“SUOFEIYA”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门等商品,均为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需的相关商品,上述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上述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且在审理时已经考虑到申请人引证的商标的知名度情况,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在市场行为中的作用不同,以在先商号权对抗在后商标注册通常要求在后商标与在先商号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索福亚 SUOFUYA”与申请人主张的“索菲亚”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0280139号“索福亚 SUOFUYA”商标:
申请/注册号:30280139 商标申请日期:2018-04-16 国际分类:19类 建筑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1-06 注册公告日期:2020-07-07 专用权期限:2019-04-07至2029-04-06
申请人:李振强
商品/服务项目:大理石(1902)、瓷砖(1906)、非金属门(1909)、木地板(1901)、水泥(1904)、水泥板(1905)、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1907)、涂层(建筑材料)(1912)、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