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911号“贵 注册商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0009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50010号“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784875号“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摹仿申请人“贵”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企业情况介绍材料;
2、申请人“贵”系列商标的注册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其“贵”系列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4、“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销售合同书及发票材料;
5、“贵”系列商标酒产品的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户外广告照片材料;
6、相关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米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27日止。2019年11月14日,争议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贵州三利邦盛商贸有限公司)自2012年至2021年期间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数件与申请人“贵”商标相仿的商标。包括第10876554号“传奇贵”商标、第1406885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17107482号“传奇贵酒庄园 CHUANQIGUIJIU MANOR”商标、第20256537号“传奇贵酒 大师精酿”商标、第21657585号“伟奇贵酒”商标、第23311615号“传奇贵酒大师秘酿”商标、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第28570374号“传奇贵酒 CQGLS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29578399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229517号“传奇贵酒 大师工造”商标、第37221675号“传奇贵酒”商标、第37586098号“传奇贵酒 SINCE 1983”商标、第44696699号“传奇贵酒庄园”商标、第45098411号“传奇贵酒 优良酿造概念 GBE”商标、第45402357号“贵酒传奇”商标、第51178267号“传奇贵酒 GBE”商标、第54570859号“传奇贵酒 CQGLS”商标、第55021391号“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商标、第58220218号“传奇贵酒 一代铭匠”商标、第20700471号“传奇贵酒 GQGLM”商标、第27369882号“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6044号“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27469619号“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商标、第31256480号“传奇贵酒 大国之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 AND SPIRITS”商标、第37659242号“传奇贵酒•知心朋友”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贵”、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贵”,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薄荷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酒、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2011年之前,申请人的“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于贵州省贵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贵”商标理应知悉。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传奇贵”、“传奇贵酒”、“贵酒传奇”、“传奇贵酒庄园”、“传奇贵酒 一代名匠”、“大师精酿 传奇贵酒”、“大师秘酿 传奇贵酒”、“大师妙酿 传奇贵酒”、“传奇贵酒•知心朋友”等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实际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因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贵”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26903363号“传奇贵酒 大师妙酿 LEGENDARY KWEICHOW LIQUOR”商标:
申请/注册号:269033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10-16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9-06-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9-28 专用权期限:2019-09-28至2029-09-27
申请人:贵州传奇贵酒酿造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苹果酒(3301)、朗姆酒(3301)、薄荷酒(3301)、葡萄酒(3301)、白酒(3301)、黄酒(3301)、米酒(3301)、伏特加酒(3301)、烧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