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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万买来的噩梦——“智强”商标转让权属纠纷案调查

一千万买来的噩梦——“智强”商标转让权属纠纷案调查

  花1000万元巨资购买“智强”商标,到头来竟是“水中捞月”,一无所获。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汉明先生面对这样无情的现实,欲哭无泪。   花1000万元的高价购买商标,最后商标权属还不是自己的,这样一个堪称“惊世奇案”的事件背后究竟有什么不为人知的曲折故事?

  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的前身———武汉晨泽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自1997年起一直与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武汉晨泽公司为四川智强集团公司的“核桃粉”生产提供奶粉原料。 

  1998年11月,被誉为“中国核桃粉大王”的四川智强食品集团,以6750万元的巨资夺得央视1999年第一、二、四季度广告黄金段位的“A特段”,在当时被一些媒体大加吹捧,“智强”商标的知名度迅速提升。据资料显示,这家由原四川达县粮食局食品二厂改制更名的企业,那几年有过短暂的辉煌,其主导产品“智强核桃粉”销往全国近400个大中城市,并出口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企业先后获得“四川省重点企业”等殊荣。   

  然而,巨额广告和一系列荣誉光环并没有让四川智强食品集团在市场上持续火爆下去。几年后,智强集团的经营已是每况愈下,欠各协作企业的货款一拖再拖,至2002年10月,仅拖欠武汉晨泽工贸公司的原料款就达540多万元。在无数次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当时武汉晨泽工贸公司对“智强”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尚存期望,于是接受了四川智强食品集团的建议,双方协议以商标转让的变通形式来解决债务纠纷。双方于2002年10月15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约定: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鸡精生产线设备所有权、鸡精营销网络、鸡精商标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武汉晨泽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其中除540多万元的原料款作为商标转让费的底数,剩下的450多万元转让费在两年内付清。另外,四川智强食品集团还特许武汉晨泽工贸公司无偿使用四川智强食品集团的企业名称一年。根据以上协议,为了使企业的经营运作能够更好地与“智强”品牌对接,武汉晨泽工贸公司于2002年10月重新注册登记了“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   

  2003年7月14日,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科全又与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汉明,重新就“智强”商标的“许可使用”事宜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甲方(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将已注册的使用在30类鸡精、味精、食用香料、酱油、食盐商品上的第3024782、3580333、3580334号“智强”商标,许可乙方(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相应的商品上。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03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商量后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在该合同的第八条载明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无偿使用;在第十二条的其他事宜中载明:“甲方惟一许可乙方独家使用‘智强’商标在30类的鸡精、味精、食用香料、酱油、食盐商品上。”该合同最后还注明:“本合同一式陆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在转让费即将付清的当年10月7日,唐科全与吴汉明接着又就“智强”商标转让事宜续签了一份《转让补充协议》。《转让补充协议》中载明:“1.甲方应于近期与乙方一道,到国家工商局将甲方已申请注册的在调味品类智强品牌所有商标实行变更登记转让给乙方企业名下。”“2.在品牌转让的同时,乙方应一次性缴给甲方人民币70万元,乙方付款给甲方收妥后,甲方将所有手续交乙方自行前往北京办理。”于是,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遵照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科全的亲笔签条,于10月13日将这70万元余款“调账”转交给了四川智强食品集团公司的另一家债权单位“四川朝晖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抵减四川智强食品集团公司所欠其的建筑工程款。

   按照《转让补充协议》的约定,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只需交齐了最后的70万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获得“智强”商标的专用权了。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转让补充协议》签订后的第三天,四川智强食品集团公司为了表示自己对待商标转让事宜的诚恳态度,专门打印了一份《承诺》,写道:“我公司在30类调味品系列中,鸡精、味精等商品所注册的‘智强’所属商标已转让给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在30类调味品系列中,鸡精、味精等商品上重新注册‘智强’二字,由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自行申报,我公司不再在30类调味品类拥有和注册,也不再转让第三方。”

   按理说,依照商界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以上的《承诺》应该让商标受让方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等啊等,一直到2005年2月,“智强”商标的转让事宜迟迟未见下文,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负责人有点坐不住了。   

  2月26日,有关商标专家连夜赶往北京,去商标局调查与此案相关的档案资料。结果令所有人“大跌眼镜”———早在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签订《转让补充协议》和信誓旦旦许下《承诺》的时候,他们已在密谋“智强”商标的另一去向。

   负责调查的专家还了解到,2003年10月29日,也就是在《转让补充协议》和《承诺》签署之后不到20天的时间内,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与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商标及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海宝莱包装公司也是四川智强食品集团公司的债权单位之一。   

  该《协议书》载明:甲方(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在16、29、30、32类由甲方注册的商标转让给乙方(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偿清乙方5332742.89元欠款及甲方支付乙方在四川雅安智强乳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出资215万元的转让费;同时,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货币资金人民币50万元。

   负责调查的专家以为,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对已经随其总部一起破产的四川雅安智强乳品有限公司的原215万元出资款是投资损失不是债权,实际上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仅以58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就得到了“智强”商标四个类别21个细项(其中包括四川智强承诺转让给武汉智强的第3024782号)的商标权,而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花了1000万却没有买到其中任何一个类别的商标权。   

  另外,在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查询的结果显示,由该公司代理的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负责的“智强”商标向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的转让申请,已在2004年6月29日被商标局驳回。   

  这一切,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一直被蒙在鼓里。

   3月24日,有关商标专家奔赴四川,到四川省有关部门继续深入调查此案。一份2003年11月17日的《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公告》显示,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10月28日向该企业所在地的达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企业破产申请。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第二天,即10月29日就匆匆与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迅速采取相应行动。   

  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弃自己白纸黑字的《承诺》于不顾而突然“移情”,这是一直对其心存幻想的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公司法人代表吴汉明先生所始料不及的,自己花费巨资换来的竟是一场空,他悲愤地说:“这些都是职工们多年来辛苦劳动的血汗钱呀!这世上究竟还有没有公理?!”   

  负责调查的商标专家根据“智强”案卷资料分析指出,在本案当事人双方于2003年7月14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所谓许可使用的“已注册的”“第3024782、3580333、3580334号‘智强’商标”,除了“第3024782号”确实已注册外,后两个“第3580333、3580334号”商标并未获得核准注册。授权方是以并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进行授权许可,因此这起“智强”商标转让的个案极有可能是授权方设下的一个有预谋的“陷阱”。   

  为了尽量减少企业损失,日前,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已就四川智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商标欺诈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本着尊重事实、维护公理的原则慎重处理这起“智强”商标转让权属纠纷案。同时他们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海宝莱包装有限公司已申请转让注册、原属武汉智强天然好食品有限公司按合同受许可使用在先的30类第3024782号商标。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湖北源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商世民指出:随着品牌的价值张力对市场的主宰作用日益明显,商标的价值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和认可。对于那些不懂商标法规的当事人来说,在申请注册商标或接受许可使用商标以及接受转让商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或大或小的风险。如果当事人在进行商标运作时,能够及时与相关的专业商标服务机构沟通,得到正确的指导,就可能规避风险。在“智强”商标许可、转让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甲方将并未获准注册的两个商标作为“已注册的”商标实施许可使用,如果乙方当事人当时通过专家咨询,骗局就会被揭穿。“在现代经营中,企业迫切需要有像‘保健医师’那样的顾问为自己的商标战略进行‘健康指导’。”商世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