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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相山区金港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淮北市相山区金港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9年12月17日,市场局执法人员实施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现场依法扣押了涉嫌侵权白酒(侵权白酒涉及“口子”、“洋河”、“茅台”、“五粮液”等品牌,共计1506瓶)。经依法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计算违法经营额的规定,执法人员涉案侵权白酒进行了市场采价,并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257425.3元。

 

当事人对其购进并用于销售涉嫌侵权白酒的情况供认不讳,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已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市市场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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