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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osterfrau”商标异议裁定一审维持

“Klosterfrau”商标异议裁定一审维持

“Klosterfrau”商标异议裁定一审维持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玛利亚·马丁·克洛斯特弗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利亚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1206345号“Klosterfra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异议不成立裁定。   

据了解,1997年,纳斯特拉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类医药制剂上的“Klosterfrau”商标,商标局经过审查予以公告。玛利亚公司以该商标是其世界驰名商标,纳斯特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0年作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认为纳斯特拉公司申请在先,受《商标法》保护;而且,Klosterfrau在德语中为“修女”的含义,不是独创词。玛利亚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玛利亚公司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为未经翻译的外文书件,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应视为未提交该证据;这些证据也不足以说明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经是驰名商标或者已成为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Klosterfrau”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玛利亚公司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中院经庭审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206345号“Klosterfrau”商标:

KLOSTERFRAU  

申请/注册号:1206345 商标申请日期:1997-07-09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1998-06-14 注册公告日期:1998-09-14 专用权期限:2008-09-14至2018-09-13

申请人:纳斯特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