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商标资讯
政策解读 商标知识 商标资讯 公司注册

透视“雪花”商标行政诉讼案

透视“雪花”商标行政诉讼案

  雪花落地终成水衍化通用法无情——透视“雪花”商标行政诉讼案 

  “雪花”商标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曾因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出庭应诉,而备受各大媒体关注。近日,此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终审判决如下: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作出的《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定职权,其内容亦不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该复函并无不当;一审驳回内蒙古杭锦后旗金穗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了解,2003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就国家粮食局办公厅发来的《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函》作出了《关于申请将雪花粉确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253号答复)的复函。该复函对“雪花”商标的使用问题作出以下答复: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面粉”商品上的“雪花”商标是金穗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1985年11月15日,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我局认为金穗公司对“雪花”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金穗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雪花粉”、“雪花面粉”文字。   

一审中,金穗公司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作出的答复限制和剥夺了自己合法享有的“雪花”商标专用权,该答复没有通知自己,程序违法。金穗公司同时认为该答复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也无既定的行政职能,是一个无法无据、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53号答复。

   国家工商总局则认为,253号答复是该局依职权就涉及商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国家粮食局的询问;该行政行为的相对方是国家粮食局,当然无须通知金穗公司;根据商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标行政部门对于注册商标衍化成通用名称的,商标行政部门的一般做法是撤销商标注册、不予续展注册,或有限度地保护。  

2004年6月18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253号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当,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作为职能部门,对涉及商标管理行政工作问题的解释性意见超越了其工作职权;鉴于253号答复的内容没有产生相应的后果,一中院驳回了金穗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经审理作出了前文所述的终审判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多数企业已约定成俗地将比特制一等粉还要白、像雪花一样的面粉称为“雪花粉”,“雪花”商标在事实上已陷入逐渐被淡化的尴尬境地。虽然针对各地面粉生产企业侵犯“雪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穗公司已在沈阳、长春,哈尔滨等地提起诉讼,一些法院也作出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生效判决,但金穗公司的尴尬局面似乎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

   针对此案,有关人士指出,“雪花”商标行政诉讼案虽然告一段落,但其中反映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淡化问题值得深思。该人士认为,商标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在最初设计时就应该充分考虑其显著性,使用过程中更应该加强保护,以防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