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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881048号“许愿家”商标注册案例

第24881048号“许愿家”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81048号“许愿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97505号“许愿 Ber: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文件、申请人及其相关品牌所获荣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许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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