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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184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国际注册第131841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102542号图形商标、第16512938号图形商标、第153272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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