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雙江樓及图”与“双江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雙江樓及图”与“双江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96309号“雙江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628195950126.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5268号“双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34380号“双江古茶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企业介绍材料、产品包装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雙江樓”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双江”和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双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