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雨堂及图”与“大润禾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490438号“嘉雨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821377号“大润禾及图”商标、第18004838号“物泽食品wu ze food及图”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