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牧场”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76377号“松山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79310号“松山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单页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松山牧场”与引证商标“松山农场”相比较,其文字组成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共存于牛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