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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四川惠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商好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四川惠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商好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77563号“惠商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20699号“惠商HUISHANG”商标、第13594854号“惠商HUIS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77563号“惠商好车”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775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惠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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