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美世界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ba BRAVO ART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91717号“ba BRAVO A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35893号“BRAVO”商标、第7962660号“BRAVO YH”商标、第12385551号“馨而乐 BRAV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0852号“BRAVO BUONISSIMO及图”商标、第14373586号“馨而乐 BRAVO及图”商标、第20546226号“BRAVO YH”商标、第20745668号“BRAVO YH”商标、第21280220号“BRAVO ENTERTAINMENT”商标、第5253994号“美丽门LOD及图”商标、第5414631号“BAKERDON b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及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八申请在先,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BRAVO ART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的显著识别部分“BRAVO”及引证商标三、五的英文部分“BRAVO”字母构成、读音、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工商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91717号“ba BRAVO ARTS”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9171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誉美世界国际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张贴广告(3501)、广告(3501)、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商业企业迁移(3505)、文秘(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会计(3507)、工商管理辅助(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