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百菌健堂生活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经营者:X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诉讼记录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百菌健堂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百菌健堂生活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朱 文
审判员 张春茹
审判员 侯 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Y某某
书记员刘玉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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