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许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鸣,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其与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同意。
本院认为,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6民初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淮北市金鑫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北手拉手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郑 霞
审 判 员 马士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四海
书 记 员 马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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