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天津市成威工贸有限公司拥有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零件等商品上的“三枪”商标。原告认为,被告高鹏明知“三枪”商标已注册,于2011年7月注册了“三枪电动车经销处”商号进行电动车销售,在店内外装潢、装饰使用“三枪”字样,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电动车与自行车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将“三枪”作为字号及在店内外装修、装潢中使用“三枪”字样,难以避免市场混淆,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存在某种联系,被告主张已经获得“三枪电动车 天津市三枪电动车有限公司”服务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因“三枪电动车 天津市三枪电动车有限公司”服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为货物展出、商业橱窗布置、商业咨询、策划、推销(替他人)等,而被告从事的是电动车销售,因此被告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推荐理由】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本案的审判传递这样的一个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即使未突出使用字号,如果仍然无法避免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行为人注册企业名称具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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