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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诉祥瑞食品、赵建新侵犯商标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诉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赵建新侵犯商标使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四川友联味业食品有限公司是“友联YOULIAN”、“友联”、、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并使用在火锅底料商品上至今。原告认为被告赵建新在火锅底料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标识,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赵建新在其生产的火锅底料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友联”、商标近似的“友朕”标识及包装,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生产,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应予赔偿。

【推荐理由】

名牌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其商标的文字、图形已广泛的被消费者认可,本身就是无形资产,很多傍名牌的产品就是在其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与名牌产品近似的文字、图形,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生产,此行为侵犯了商标使用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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