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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玉燕、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玉燕、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许可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独占许可使用“五粮液”商标。被告张玉燕因在租赁的被告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的柜台处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被行政处罚,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两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五粮液”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张玉燕在租赁的柜台处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临邑顶顶好超市有限公司因疏于管理,导致被告张玉燕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损害,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推荐理由】

商场柜台出租者将柜台出租给他人,享受租金收益的同时并非高枕无忧,商场仍需对租赁者的销售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商场因出租柜台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对承租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屡屡发生,本案的审判,无疑对出租柜台的商场敲响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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