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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金朝阳电动车、魏刚、刘学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乐陵市金朝阳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魏刚、刘学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福田五星”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福田五星”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乐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乐陵市金朝阳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五星福田”电动车,构成不正当竞争,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后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告则主张其生产的电动车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同,不是相同或近似商品,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之规定,虽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法院仍应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摩托车与电动车属于类似商品,被告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与原告注册的“福田五星”商标类似的“五星福田”字样,构成侵权并应赔偿损失。

【推荐理由】

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决定性证据,法院仍应当就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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