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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实际权利人诉登记权利人商标确权案

实际权利人诉登记权利人商标确权案

原告:范玉收

被告:夏津汝家洗化有限公司(简称汝家公司)、山东一零三六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一零公司)

【案情摘要】范玉收申请注册“天溪TIANXI”商标并曾授权汝家公司使用。一零公司作为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商标权变更至汝家公司名下,范玉收认为从未授权一零公司作为代理人处理商标事务,其仍是该商标的权利人,请求判令商标归范玉收所有,汝家公司、一零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范玉收经注册取得“天溪TIANXI”商标。2019年9月6日,该商标经转让登记在汝家公司名下。但经鉴定,一零公司作为代理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同意转让证明、商标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中“范玉收”的签字均非范玉收本人所签。汝家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范玉收有转让商标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行为无效,汝家公司无法依据同意转让证明取得商标。判决“天溪TIANXI”商标仍归范玉收所有。汝家公司、一零公司赔偿损失12800元。

【典型意义】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均有特殊的规定,但从商标权的性质来看,商标权属纠纷仍属于民事确认之诉的范围,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商标权的归属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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