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
原告: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古贝春公司)
被告:黄长春
【案情摘要】古贝春公司依法获得“古贝春”注册商标并实际使用,黄长春、周彬、尹兴辉明知古贝春商标为驰名商标,为获取非法利益,灌装、销售与古贝春公司生产的白酒商标相同、包装、装潢近似的白酒。因情节严重,三人均被判处刑事处罚。周彬、尹兴辉已向古贝春公司赔偿损失。古贝春公司请求判令黄长春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长春、周彬、尹兴辉主观恶意大,侵权情节严重,按照非法获利三倍确定三人共应赔偿358500元,除周彬、尹兴辉已赔偿数额外,本案被告黄长春还应赔偿119500元。
【典型意义】2019年《商标法》修订,在单行法中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民法典》实施,将惩罚性赔偿作为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则予以确认,体现了国家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战略。本案有力打击了制假售假行为,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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