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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对规避管辖说“不”案

对规避管辖说“不”案

原告:山东枣粮先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枣粮公司)

被告:山东菜青虫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菜青虫公司)

【案情摘要】枣粮公司主张经授权使用“食妆女人”美术作品及“美妆女人”商标。菜青虫公司在天猫店铺中销售同种类商品时使用了枣粮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上述标识。枣粮公司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菜青虫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菜青虫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菜青虫公司为销售商品在网页中使用了枣粮公司“美妆女人”标识,并非直接将美术作品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本案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因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山东省德州市,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澄清了对知识产权管辖的模糊认识。在电商平台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属于一般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否则原告可以通过购买产品任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出现全国各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局面,造成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立法制度设计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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