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员,诉前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案
原告:昆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雒某等
【案情摘要】昆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舒霖”商标的权利人,雒某等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店销售与案涉“舒霖”商标相同的同类商品。昆明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雒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案件处理过程】德城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按流程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适合调解的案件通过调解平台指派给调解员,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通过视频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线签订调解协议。法官通过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不再立案。
【典型意义】权利人起诉销售者侵害商标权案件,多存在批量起诉案件多、侵权事实明确等特点。为及时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德城区法院积极探索“法官+调解员”多元解纷模式,将纠纷化解于诉前。既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的作用,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争议解决渠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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