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诉李爱民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
【案情与裁判】
原告德州市华夏民间工艺研究所主张其是“金丝贴先师孔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已于2008年取得山东省版权局颁发的版权证书。原告认为被告李爱民在其经营的场所内抄袭并制作与“金丝贴先师孔子”相同的作品,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版权登记的“金丝贴先师孔子”美术作品与被告销售的产品中所使用的孔子形象均取材于唐代画家吴道子创作的“先师孔子行教像”.涉案美术作品的主要创意体现在孔子像中的黄袍、白褂、黑鞋、红头巾等色彩搭配及造型设计方面,这些独特的设计使孔子形象不仅区别于吴道子原创的“先师孔子行教像”,也区别于其他已有的孔子形象,故“金丝贴先师孔子”美术作品应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虽然原告拥有该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但版权局进行作品版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登记原则,作品是否登记不影响著作权的成立,因此版权证不能作为证明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独立证据。被告主张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其父李福生,李福生与原告的现任负责人赵振利在1995年合伙开办企业期间独立创作完成了涉案美术作品。原告主张李福生的创作行为系职务行为,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因原告对其主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推荐理由】
本案对正确判定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具有指导意义。著作权人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被诉侵权人能够通过作品独创性、作品归属、创作完成时间、载体等其他证据推翻版权证书中登记记载的内容,则应以该查明事实认定著作权归属。本案的裁判,充分考量了美术作品创作之初争议双方的身份关系及背景、作品创作过程、记载作品形态的原始照片等证据,进而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对版权登记证书的证明力、著作权归属等问题作出认定,对司法实践中权利作品审查认定提供了经验,对如何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具有指导意义。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