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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德州安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化春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德州安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化春兴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德州安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自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化春兴通过欺骗的手段在青县周官屯镇翔宇线路板厂生产五种型号线路板共计25580块,而这五种型号的线路板是原告独立开发设计的,一直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被告通过不正当途径窃取了这些信息,并加工生产产品,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主张涉案线路板不是商业秘密,亦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指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线路板本身不应成为商业秘密,制造线路板使用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技术信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一项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不仅要处于一般的保密状态,而且获得该项信息要有一定的难度,这样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线路板上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是暴露在产品表面的,因线路板在组装成太阳能热水器控制仪表后对外出售,普通购买者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控制仪后,通过拆解,很容易获得相关线路板,该线路板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单,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测量、观察,或者通过相关仪器就可以掌握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满足“并非容易获得”这个条件,因此,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具备秘密性,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推荐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条件。针对集成电路的特殊性,国家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因此,对重要信息进行保护时,权利人可综合考虑保密信息的特性、企业的保密条件等因素,决定采取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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