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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对滥用著作权、商标权不予保护案

对滥用著作权、商标权不予保护案

原告:深圳玛菲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玛菲纳公司)

被告:大连江源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江源公司)、大连教氏啤酒有限公司(简称教士公司)、山东汉德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汉德公司)

【案情摘要】玛菲纳公司享有教士图形的著作权和商标权,认为江源公司、教士公司、汉德公司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图形侵害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玛菲纳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玛菲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与江源公司、教士公司、汉德公司使用的人物形象在面貌、体态穿着、肢体动作等主要人物特征的描绘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标识与玛菲纳公司要求保护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玛菲纳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注册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商标不具有知名度,江源公司、教士公司、汉德公司没有攀附故意,不构成混淆,驳回玛菲纳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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