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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国际注册第865748号“INVENTUM”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国际注册第865748号“INVENTUM”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65748号“INVENT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1696号决定,于2017年09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提交用于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在中国连续地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使用“INVENTUM”商标。本案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将生产“INVENTUM”品牌指定商品的订单交给多家中国制造公司,使其贴牌代工,并对将生产好的“INVENTUM”品牌商品进行严格检验,随后从中国南京、宁波等多个港口出口至其他国家。申请人在指定商品的商品本身、说明书、包装盒等表面都使用了本案商标。申请人在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

  为支持其理由,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外贸发票、订货单、装箱单、海运提货单、质检单、商品图、证明、增值税发票、形式发票、商业发票、货物质检报告、出口报关单、供应协议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5年09月12日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9类厨房用秤及秤重装置、非医疗用温度计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9月12日。  2、在复审期间,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了冠以复审商标的红外温度计,并出口予申请人。

  3、在复审期间,中山市凯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创源贸易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生产了冠以复审商标的电子人体秤、家用电子厨房秤,并出口予申请人。

  经合议组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通过委托深圳市东迪欣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凯利电子有限公司为其生产了冠以复审商标的红外温度计、电子人体秤、家用电子厨房秤产品,并将上述商品出口至申请人所在地荷兰,申请人通过委托加工等方式在上述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红外温度计、电子人体秤、家用电子厨房秤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秤及秤重装置、非医疗用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除厨房用秤及秤重装置、非医疗用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以外的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除厨房用秤及秤重装置、非医疗用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厨房用秤及秤重装置、非医疗用温度计、气压计、湿度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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