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42939号“舌尖严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2939号“舌尖严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004654号“舌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包含“严选”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消亡,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舌尖严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舌尖”,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