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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上海千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黛涵妃 Daihit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千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黛涵妃 Daihity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20117号“黛涵妃 Daih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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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44320号图形商标、第17530471号“植美秀ZHIMEIXIU及图”商标、第15220932号“MARRY JANE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