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搏达至盛家具有限公司“搏达至盛”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04771号“搏达至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207908号"博达B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复印件):搏达至盛商标使用在家具商品的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汉字"搏达至盛",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博达"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他人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04771号“搏达至盛”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047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2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搏达至盛家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学校用家具(2001)、屏风(家具)(2001)、家具(2001)、软垫(家具)(2013)、金属家具(2001)、椅子(座椅)(2001)、办公家具(2001)、文件柜(2001)、长沙发(2001)、家具门(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