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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痘邦”与"豆邦"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痘邦”与"豆邦"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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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848063号“痘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96414号"豆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矿泉疗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痘邦",其与引证商标"豆邦"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矿泉疗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痘邦”,其指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48063号“痘邦”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4806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9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卓清来 

商品/服务项目:园艺(4404)、动物养殖(4403)、治疗服务(4401)、永久化妆服务(4402)、疗养院(4401)、饮食营养指导(4401)、按摩(4402)、美容服务(4402)、医疗诊所服务(4401)、医院(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