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极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极课云Jikeyun.com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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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222180号“极课云Jikeyu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187952号“极课”商标、第5365131号“原子动力A-POWER FITNESS及图”商标、第11387456号“临湖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音、形、义、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宣传材料、获奖情况及政府支持截图等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极课云”与引证商标一“极课”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22180号“极课云Jikeyun.com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2218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极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教学(4101)、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4104)、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4105)、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影(不可下载)(4105)、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4105)、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2)、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4101)、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4101)、教育(4101)、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