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雪厨电 INSE KITCHENS”与“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15855号“樱雪厨电 INSE KITCHE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282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36138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44629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44640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144710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46713号“樱雪 YINGX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146885号“樱雪 YINGXU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宣传使用证据、部分销售发票复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含有显著中文“樱雪”,其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搅拌机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15855号“樱雪厨电 INSE KITCHENS”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158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中山市樱雪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蒸汽清洁器械(0752)、清洗设备(0752)、废物处理机(0752)、垃圾处理机(0752)、废弃食物处理机(0752)、家用电动榨水果机(0723)、家用豆浆机(0723)、洗碗机(0723)、厨房用电动机器(0723)、高压洗涤机(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