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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美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Y-SP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塑美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Y-SPA”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31041号“Y-S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39199号“韵神 YSSP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湿乳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剂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031041号“Y-SPA”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310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塑美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用玫瑰油(0305)、身体乳液(0306)、护手霜(0306)、化妆用防晒制剂(0306)、晒后润肤乳(0306)、化妆用沐浴油(0301)、洁肤霜(化妆品)(0301)、化妆用爽肤水(0306)、化妆油(0306)、保湿乳液(0306)、柔肤水(0306)、防晒乳液(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