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峰泰木业有限公司“康贝德”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16622号“康贝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源于英文“COMPETE”的谐音,译为“竞争”,寓意申请人居安思危时刻保持竞争意识,具有独特的含义与内涵。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23231号“貝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碗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书桌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康贝德”与引证商标“貝德康”文字构成相同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6622号“康贝德”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166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东峰泰木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梳妆台(2001)、餐具柜(2001)、有抽屉的橱(2001)、碗柜(2001)、陈列柜(家具)(2001)、家具(2001)、食品橱(2001)、写字台(2001)、茶几(2001)、书柜(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