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海德科技有限公司“好兄弟”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49622号“好兄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17881号“兄弟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起重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机(机械)”商品为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兄弟”与引证商标“兄弟brother及图”均包含文字“兄弟”,共存于前述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49622号“好兄弟”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49622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7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海德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千斤顶(机器)(0734)、输送机(0734)、起重葫芦(0734)、升降装置(0734)、起重机(提升装置)(0734)、悬臂起重机(0734)、装卸设备(0734)、起重机(0734)、升降机操作装置(0734)、自动扶梯(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