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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41861号“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32844号“大偉 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95815号“东联 DONG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78297号“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商标局引证的第10205673号“上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为同一权利人所有,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变更登记证明。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名义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为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名义与申请人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一致,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文字“牌”和一图形组成,其中“牌”字显著性较弱,其显著标识部分为图形,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图形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锡纸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巾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锡纸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41861号“牌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4186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4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浙江爱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纸巾(1603)、教学材料(仪器除外)(1619)、剪纸(1607)、绘画材料(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