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麟得科技有限公司第62839052号“LINBI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39052号“LIN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80440号商标、第3961684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器械和仪器;实验室用干燥箱;实验室用磁力搅拌器;微孔板检测仪;离心机(实验室装置);用于检测基因序列的实验室设备;实验室用动物精子分析仪;实验室用生物反应器;光谱仪”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纳米粒度分析仪”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纳米粒度分析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839052号“LINBIO”商标:
申请/注册号:6283905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2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麟得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光学器械和仪器(0911)、纳米粒度分析仪(0910)、实验室用干燥箱(0910)、实验室用磁力搅拌器(0910)、微孔板检测仪(0910)、离心机(实验室装置)(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