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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新茂商贸有限公司“粤好物YUEHAOW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东莞市东新茂商贸有限公司“粤好物YUEHAOWU”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4566号“粤好物YUEHAO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60526919号“好物”商标、第42467626号“好物”商标、第42461197号“妤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表达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经营范围及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可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遂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粤好物”及其对应拼音“YUEHAOWU”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来源、品质、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24566号“粤好物YUEHAOWU”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广告宣传; 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进出口代理; 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为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人员招收; 寻找赞助

类似群 3501;3503;3504;3508;3502;

申请/注册号 62324566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东莞市东新茂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社区石井大道208号后栋3楼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