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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气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6083194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气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60831941号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19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1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83194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6083194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气体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尺(0901)、数据处理设备(0901)、粒子加速器(0910)、压力计(0910)、气压表(0910)、气量计(计量仪器)(0910)、空气分析仪器(0910)、单晶硅(0913)、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0915)、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