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浙江智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清渠”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浙江智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清渠”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36486号“清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0659号“清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书法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在其余服务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教育;培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清渠”,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36486号“清渠”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教育; 培训; 安排和组织会议; 组织表演(演出); 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 娱乐服务; 娱乐信息; 演出; 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 

类似群 4101;4102;4104;4105;4107;

申请/注册号 61636486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23日 国际分类 41

申请人名称(中文) 浙江智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高教路970-1号7幢4层4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