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大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渔田造物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0945号“渔田造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50598号“新渔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鱼(非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40945号“渔田造物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食用燕窝; 牡蛎(非活); 贝壳类动物(非活); 鱼(非活); 鱼制食品; 虾(非活); 蛤(非活); 海参(非活); 鱼肉干; 鱼罐头
类似群 2901;2902;2903; 申请/注册号 62440945 申请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国际分类 29
申请人名称(中文) 秦皇岛大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七里海片区、现状道路S364东侧、大韩庄南侧、侯里村北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