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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小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甜小鲜”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36636号【树木; 未加工的食用芝麻; 未加工玉米; 谷(谷类); 活动物; 鲜花; 】“甜小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并未模仿任何在先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374428号【新鲜橄榄; 新鲜杏; 新鲜水果; 鲜食用菌; 新鲜苹果; 坚果(水果); 新鲜桔; 新鲜葡萄; 新鲜柑橘; 新鲜蔬菜; 】“甜小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甜小鲜”与引证商标“甜小仙”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柑橘、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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