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84373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84373号【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销售展示架出租;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8595号【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替他人推销;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企业迁移; 文秘; 会计; 寻找赞助;】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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