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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火公司与淮北通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星火公司与淮北通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042号之一

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德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通晓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落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L某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通晓图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山东星火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