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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公司与淮北会文亿人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北京梦之城公司与淮北会文亿人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民初10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F某某,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会文亿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闵凡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会文亿人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志猛

审 判 员 朱 文

审 判 员 张春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侯 丽

书 记 员 宋 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