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云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绿豆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连云港超威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云本公司天猫店铺,在两人合伙经营期间,为宣传上述天猫店铺产品,拍摄了一组宣传摄影作品,并取得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2018年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散伙协议,未就宣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散伙后,刘某甲带走了上述摄影作品的原始拍摄图片。2019年刘某甲通过其控制的超威斯公司向天猫公司发出投诉,投诉云本公司天猫店铺商品链接盗用图片信息。天猫公司收到投诉以后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云本公司向天猫公司提出申诉,但因不能提供涉案图片原始拍摄图片,申诉不成立,相关销售链接删除超过90日进入历史库,无法恢复。云本公司请求判令绿豆芽公司、刘某甲、超威斯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刘某甲与刘某乙个人合伙散伙后,未经双方达成一致,擅自将涉案作品原始拍摄图片带走,并通过其控制的超威斯公司对云本公司天猫网店发起投诉,致使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刘某甲明知涉案作品系合伙期间取得并用于云本公司天猫网店的经营,在明知云本公司天猫网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依然对云本公司天猫网店进行投诉,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侵害了他人的商业利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困扰,妨碍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正常交易秩序,刘某甲及其控制的超威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子商务法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过精细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云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甲及超威斯公司共同赔偿云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刘某甲及超威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合法善意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的,行为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恶意通知者,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惩罚性赔偿对其进行惩戒,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通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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