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皖01民初73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哇塞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海宫路学府雅苑*栋*******室,注册号340603600064077。
经营者:陆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哇塞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以其与淮北市相山区哇塞便利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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