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安徽口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驳回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淮北市相山区七八酒食私房菜负担250元,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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